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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9):一次民告官的全面胜利

马鞍山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9):一次民告官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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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任某鸿、田某菊等15位市民因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驳回,特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向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次典型的民告官行为,市民联合状告当地不作为。

刘宏伟了解基本情况后,决定代理此案。当律师,就是要为民做主,伸张正义。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任某鸿、田某菊等的申请诉求有3点:其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经济适用房涨价的决定;其二,依法认定碧江区行政行为违法;其三,责令被申请人碧江区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履行行政职能,依法履行交付经济适用房的义务。

化繁为简,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就是,任某鸿、田某菊等15位市民在2013年按照要求和规定交了50%首付款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2015年还未交房,部分购房市民向住建局反映后,得到的回复是他们已经与施工方沟通,预计2015年年底前会陆续交房,但实际上并未按时交付;2018年,代理销售公司却宣布,未付的50%房款要按照每月5%的利息清缴,几乎每户下来要多补缴16000元,才能补充签署《房屋预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更让购房者不可接受的是,他们竟然单方面宣布,步梯房的单价比原来多出40元,部分房屋面积经实际测量后面积变大,这每一项,都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多缴一定费用。虽然这些行为都是某代理销售公司所执行的,但归根结底,销售公司执行的事当地的意志。

事实虽然是清楚的,但这件事情暗藏玄机,因为每一项有争议的地方,住建局都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这些解释看起来天衣无缝。

关于每月5%未付房款利息的问题,住建局的答复是:代理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经济纠纷,在此项目部分楼栋达到接房条件时,是按行业惯例制定了只有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户才能接房的方案,但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此项目的购房户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都无法满足上述接房条件,为避免矛盾,该公司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重新制定了在本着购房户资源的基础上,只要首付房款比例达到50%,且同意在银行按揭贷款为房款前按每月5%向该公司支付未付房款利息就能接房的方案,同时该方案也规定不同意或达不到上诉条件的购房户则只能等待银行按揭贷款房款后才能接房;

关于步梯房的价格比原来增加40元的问题,住建局的答复是:代理公司在此项目前期销售中,对外宣传的是步梯房大约在1800元/m左右,电梯房大约在2000元/m左右,其终销售单价应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为准,此项目的价格是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成本核定的,并为此出具了正式文件,该公司是严格按照核定价格进行销售的;

关于房屋面积变化的问题,住建局的答复是:在该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铜仁市碧江区响塘龙经济适用房项目预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预购面积均为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面积,同时在也明确约定了终面积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多退少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施工图对项目面积进行了测绘,其测绘面积与预购面积均有不同程度的误差,既有增加了的,也有减少了的。对此,该代理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对面积进行了多退少补。

没错,住建局给出的解释有理有据,不容置疑,那么,答应全权代理此案的刘宏伟,又如何破局呢?

换做一般律师,只能知难而退了,这也是为什么任某鸿、田某菊等15位市民找了好多律师都没人接手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他们这次找的是号称“小诸葛”的刘宏伟,这种难题,在刘宏伟整个律师生涯中,仅是开胃菜,连主食都算不上。

其实,刘宏伟早已胸有成竹。其一,经济适用房是的惠民工程,而的行为不仅有些“失信于民”,还给本该受惠的市民带来了困扰;机关工作人员出尔反尔,不应该乱收利息、不应该乱加平方,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相对人合法利益,应当停止侵害;其二,虽然部分解释合理合法,但延迟交房、加收利息是主观过错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在2017年6月27日《关于响塘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关事宜会议纪要》载明 ,“会议听取了区住建局关于响塘龙经济适用房向住房销售价格事宜的情况汇报”,但在纪要中仍然在基础价1500元的前提下,“原则同意”实质是擅自涨价。且前期合同中对部分条款应当重点解释说明,让看不懂、不理解其中意思的购房者能清楚地知道未来可能面对的情况;其三,铜仁市人民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原因是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杨腊喜等15人对碧江区人民作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涨价决定不服,而向本案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符合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的请求、事实理由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碧江区人民的经济住房的涨价的证据和行政复议没有超过60日的证明材料。

这些事实和理由说明,碧江区人民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刘宏伟在代理中请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碧江区人民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做出了以下判决:碧江区人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承担。

这起“民告官”案件,以任某鸿、田某菊等15位市民的胜诉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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