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和高某芝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就其与安徽某诚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的代理人。
此前,安徽某诚医药有限公司已将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华置业偿还各种借款及利息总计2.3亿元的债务。事实上,借款总额只有8000万,且前期已经归还了3000万。而法院一审支持了某诚医药的提请并对某华置业采取了相关措施。
经过刘宏伟反复调查和取证,发现了此案的核心症结所在:由于原审判决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院长吴某琦利用行政权践踏审判权、干扰主办法官合议庭的正常审判,违反自治原则强行调解,在安徽某诚医药有限公司敲诈勒索、套路贷、滚利、复利、付息的情况下,阜阳市某法院没有很好地研判法律关系,利用审判的方式支持安徽某诚医药偿还2.3亿,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
认识到案件的症结后,刘宏伟对症下药:要治标也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切实维护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都来得那么突然,那么悄无声息,2018年2月1日,一篇题为“安徽省阜阳市:在一起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阜阳市某法院系列枉法的新闻调查——该院院长吴某琦用行政权践踏审判权损害权利人利益为哪般?”的新闻报道如从天降,一经报道,便引起了安徽省法院系统的震动。
报道中不但陈述了事实,还有理有据地揭露了吴某琦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刘宏伟的目标很明确,这篇报道,要让吴某琦感受到疼痛,感受到问题的严重性,感受到强权压不倒真理,感受到代理律师的决心和意志,要让他知道,如果利用手中职权只手遮天,同样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篇报道非常详细,不但详细,且都陈述了事情经过,让吴某琦站在了阳光底下面对法律和媒体的监督。
报道中提到,之所以出现枉法和错判是吴某琦院长利用手中的行政权践踏和超越审判权的结果。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院长吴某琦利用行政权强行干预司法审判权、超越合议庭、审委会意见,在委托人多次强烈强调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强制违法调解,违背了“意思表示一致”的当事人合意意愿。其曾四次违法安排审判员叶茂林修改合议庭意见,四次违法下达指示要求召开审委会并修改审委会意见以达到其非法目的。另根据了解,吴某琦在阜阳某院擅搞一言堂,阜阳某院工作人员人尽皆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实行的是“以审判制度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法院院长的吴某琦应当知道这些基本的原则,但他利用手中的“行政权”超越和践踏“审判权”,终导致错案和枉法。
据了解证实,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院长吴某琦此次判决只是其“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日常工作中,他违反党纪国法,侵吞财产,违规提拔干部,独断专行,是一个极坏的腐败干部。
吴某琦通过其司机张某辉为自己的车更换全部轮胎、换新发动机和变速箱。吴某琦违反规定长期单独占用司机张某辉。张某辉是雇用司机,吴某琦为了长期免费为自己的车加油、修车,让车队长陈某铎负责全院公车的维修,陈某铎则将全部的公车指定到其亲属的修车铺,问题揭露后,被吴某琦到高院做工作摆平。
吴某琦经常公款吃喝,由办公室主任刘某文(女)安排从食堂冲账。拨款按280人,但全院干警有40%的人不在食堂吃饭,会计王某龙做假账专为吴某琦的吃喝和修车冲账。王某龙是会计,也是处级审判员,组织部门通知给某同事调岗,吴某琦压着不调,而一向言听计从的赵某锋副科级不满一年,按规定需两年才能提拔正科,但吴某琦强行提拔其为办公室主任(正科)。
阜阳某院的食堂长期不清账,不公布账目。原纪检组长袁某源核对食堂账目时,发现大量连白条都没有的空账。吴某琦许诺现任监察组长可提正处级,以堵袁某源的嘴。
临泉县派出所长周某竹安排民警把一个受伤的人扔到河南省境内致该人死亡。吴某琦全力安排再审,在审委会委员多次不同意改判的情况下,吴某琦在审委会上强行主张对周某竹免予处罚。
审判员钟某桥所办某建筑集团公司案,因律师和吴某琦爱人是同事。该案正在审委会讨论时,由吴某琦直接拿意见,对高院驳回时再审所提意见不予理会。仍按原一审判决。现吴某琦找检察院不让深究,一旦被追究,必定牵连吴某琦。
吴某琦和朱某琼是安大同学,朱某琼从阜南回中院,市委组织部发文朱某琼是审判员,而吴某琦在大会宣布朱某琼为副院长兼审判员。包含朱某琼在内的报人大任命的干部都是吴某琦一人说了算,报人大后或事办好后才补党组记录。审委会讨论案件一言堂,现中院群众都知道想胜诉只有找吴某琦。人所共知的是,开审委会时只要有三个委员发言不合他的意,他就叫停,然后发表意见,让委员按照他的意见签名。记录人不按实际情况记,反过来记录是大家的意见。
苏某雄的案件也没有办过,吴某琦在没有名额的情况下先任命苏某雄为庭长,然后报第二批入额。法警邓某斌长期不上班,常务副院长对吴某琦“吹吹风”,邓某斌就提了正科级。此事在阜阳某院造成极坏的影响。
阜阳市亿某建材公司案,由吴某琦一手导演,有关人员正被以受贿罪起诉,涉及庭长、副院长、副庭长等中高层干部,这些人受贿10万元到20万不等,现由吴某琦出面与检察机关交涉不予追究。吴某琦还在中心组学习大会上公开称已和检察院谈好。
吴某琦身为员,中级法院的院长,侵吞资产,违纪提拔干部,审理案件一言堂,提拔干部一言堂,俨然成了某中院的“土皇帝”。
这篇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关于吴某琦的各种说法开始流传——刘宏伟治本的策略已经有了效果,到了治标的时候了。
说是治标,但问题也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可经验老成的刘宏伟经过反复梳理,很快便整理了七条可以用来申诉的条款。
条: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院长吴某琦利用行政权强行干预司法审判权、超越合议庭、审委会意见,在高某芝多次强烈强调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强制违法调解,违背了“意思表示一致”的当事人合意意愿;
第二条:阜阳某院院长吴某琦利用手中权利,违反中央政法委禁令和《中国员廉洁从政若干问题解答五十二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违规允许其妻子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第三条: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枉法裁判的情况,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诚医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3900万元的借款认可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诚置业有限公司已偿还3300万元,该事实在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的开庭笔录中有清晰记录,但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却没有将该笔款项扣除。
第四条: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出现多处错误。
其中本案中2015年3月26日还款协议所涉5250万元的借款不真实,本案所涉的该笔款项并非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上诉人未代其偿还的5250万元不应被当作借款要求其偿还,但原审判决错误的将其认定为借款关系应属枉法裁判;本案存在高额利息、且重复计息的情况,2011年11月9日借款协议内容虽为借款2000万元,但实际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000万元,另1000万元为高额利息;本案安徽省阜阳市某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竟以交易习惯为名认定5750万元是被上诉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上诉人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但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诚医药有限公司并未出具任何足以证明其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证据。
第五条:本案主体存在不适格情况,但原审法院依然进行审理并出具判决。本案所涉借款大部分由个人以自然人名义向上诉人转账,遂原审原告主体不应为安徽某诚制药有限公司。且本案所涉款项均是向上诉人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的转账而原审却将上诉人高某芝列为被告并判决被告高某芝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其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而高某芝虽为安徽某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为自然人有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本案的借款人为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而并非高某芝,遂高某芝不应被列为被告进行审理更不应判决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案中还存在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诈骗的情况,本案所涉一笔885万元的借款的借条是虚假的,且经庭审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而原审法院并未将该犯罪情况移交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被告住所地或财产取得地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实体公正。
1)本案民事调解书形成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且该民事调解书言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的形成时间确为2015年10月19日,即在双未达成调解协议时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就已经出具;
2)本案民事调解书中所述“原告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50万元”由被告某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的日期确为2015年10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的日期亦为2015年10月19日,由此可见该案主持调解的法官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提供律师代理合同且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就提前进行了调节;
3)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原审被告)所送达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但民事调解书形成的时间却为2015年10月15日,可见该程序的违法行为之严重。
该案在2018年4月8日、9日、10日在安徽省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刘宏伟律师代表安徽某华置业有限公司和高某芝做了精彩的发问。
问:某诚医药,您公司主营什么业务?
答:主打药品和医疗器械;
问:那么您公司是否有金融许可证?
答:沉默
问:您沉默说明您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怎么能够违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从事禁止性的放贷业务?
答:沉默
问:您公司说有上亿的放款现金交易给高某芝和某华置业,已经违背了《金融法》和《会计法》交易上限的规定,您认识到其中的问题了吗?
答:沉默
……
在刘宏伟的努力下,在标本兼治的策略下,该案终安徽省高院用裁定的方式发还重审。